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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未被核准死刑 聂树斌案凶手不查清王书金就死不了?
胡静静律师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方弘:从王书金落网到现在已经有15个年头了,其实之前他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已经足以让他被判处死刑甚至是执行死刑,但是迟迟都没有执行,而且一等又等了这么多年。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又裁定王书金的案子发回重审,原因就是其中张某乙的案件出现了新证据,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查清,才能最后来核准王书金的死刑呢? 王绍涛律师:实际上,王书金案是会记载到我国的法制史发展中的案件。 首先,它牵涉到一个已经被纠正的冤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件,聂树斌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所以,这是我国法制史前进过程当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第二,它又是一个奇葩案。它的奇葩就在于聂树斌被改判无罪和王书金的供述有着直接的关系。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和王书金供述的康某某是同一个被害人,所以才出现了在法庭上公诉人一直在否认王书金强奸杀害了被害人,而辩护律师认为王书金强奸杀害了被害人。本来辩护律师是要从从轻减轻无罪的角度去进行辩护,而被告人也是要从轻减轻无罪或否认犯罪的角度进行自我辩护。但是,恰恰在这个案件上,被告人王书金一直在供述他强奸杀害了被害人,但控方公诉人又坚持认为王书金没有杀害被害人康某某。 为什么王书金已经有多起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就因为张某乙案出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就要发回重审?是不是这些事情必须要全部查清楚才能最终判处王书金死刑? 答案是肯定的,一定要把所有的事实查清楚。如果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法律规定如果在死刑复核期间出现了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就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为什么王书金案要发回重审?实际上就是在复核期间出现了新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发回重审,这就是法律的规定。王书金已经强奸杀害了几个人,前面的查清楚的案件已经可以判他死刑,为什么要全部查清楚? 因为这是一个核准死刑的判决,要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或者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要有案件可能会有其他合理的怀疑,就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要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才一定要发回重审,重新来进行查证。 方弘:所以也有人说王书金故意供述另外两起案子,也就是聂树斌案当中的康某某和张某乙案,就是为了搅浑水,想多活几年。然而,王书金所供述的自己杀害了康某某的案件,法院虽然已经认定聂树斌是无罪的,也就是康某某并非聂树斌所杀。但是,法院也同样没有认定王书金杀害了康某某。而且在这一次发回重审的裁定当中也没有提及康某某这个案件,目前应该说这个案件并没有查清,这是否也就意味着如果康某某案不查清,王书金也死不了呢? 王绍涛律师:不会这样。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康某某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没有认定的。如果在复核期间,康某某案又有了新的证据,足以认定这个案子就是王书金做的,那么同样是要进行发回重审。 但是,因为在康某某被害案中没有新的证据,所以王书金案子发回重审当中就没有涉及到。 王书金为什么要供述自己还有两起奸杀案?这已经完全不重要。从法律上来看,他的动机是什么,目的是什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事实和证据!无论他杀了多少人,强奸了多少人,如果有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那就要进行认定,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就不应该认定。 方弘:今年8月,最早披露“一案两凶”事件的前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写信向最高法呼吁,暂停王书金的死刑复核,他认为,王书金一旦被核准死刑,聂树斌案将永远难以查明。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王绍涛律师:这种观念叫做命案必破!其实之所以有一些冤假错案和这个观点、认识是有一定关系的。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命案就必须要破案,而事实上有一些案件就没办法破的。由于时过境迁,当时的技术条件以及各种各样的因素,有一些案件就是破不了。有一些案件破不了,其实是正常的。 并非康某某被害了,凶手一定就是聂树斌或者王书金,必须要二选一,不是这么一个关系。有可能还有第三人,甚至于还可能有其他的永远查不清楚的情况。 所以,法律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去看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凿充分。而现在看来,康某某被害这个案子法院作出的认定都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所以,聂树斌的案子是疑罪从无纠正的冤案。 王书金案中对康某某被害的事情仍然没有认定,不能因此认为如果王书金裁定死刑,而又没有认定是他杀害了康某某,这个案子是不是就永远成为悬案,永远破不了了,因此就必须要认定是王书金作的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不能这样去认识。有些案件有可能是永远破不了的。 方弘:我想还有另外一种可能,确实是王书金所杀,但是目前只有相应的供述,其他的物证也好,笔录也好,证人证言也好,还不足以认定是王书金杀害康某某的。所以,在法律上对于一个命案或者说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证据都是要确凿充分,而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的。刚才王律师也提到了这个案件被一些法律人认为是千古奇案,就在于作为控诉有罪一方的检察院,坚持认为被告人没有奸杀行为,而作为本来应该为自己辩护的被告人王书金却坚持认为自己杀了人,有人说检察院这么做是为了把当年的聂树斌冤案的相关责任人洗清,也就是说这样就不容易去追究当年聂树斌冤案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您怎么看呢? 王绍涛律师:现在,这么去推测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聂树斌已经平反了,已经认定为一个冤案了。所以,公诉人认为王书金没有对康某某实施强奸和杀人,有他们的角度和认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认同。相反,如果被告人拒不供述,但是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是被告人作案的,可以认定。也就是说在王书金这个案件当中,由于时过境迁,大家当初的嫌疑对象都是聂树斌,导致这个案件现在要认定是王书金做的,肯定会有一些冲突。 正是因为这样,法院没有认定他对康某某有强奸杀人的行为,从法律上,从证据上就只能证明到这个程度,也就不能认定王书金杀害了康某某。但是,客观事实有可能就是王书金做的案。侦查机关来证明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当然就会有很多的局限,这是必须要承认的现实。
结语
朱爱民成为王书金代理律师后,多次和他聊起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他讲述的多处细节与当年案子的勘验笔录和证人证言高度吻合。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王书金是此案的凶手。 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为了破案,获得被告人的口供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此案即便王书金多次供述杀人,检察院仍不起诉。如果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够达到如此高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那么相信像聂树斌这样的冤案将会大幅度减少,司法的公信力也将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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